美國養殖污染的防治對策
美國的養殖業工廠化、專業化、規模化程度都很高,由于美國政府及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都很強,所以美國十分重視在養殖業中實行嚴格的反污染措施,并在養殖業污染防治方面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
美國主要通過嚴格細致的立法來防治養殖業污染。為了便于管理,美國通過立法將養殖業劃分點源性污染和非點源性污染進行分類管理,專門設有非點源性污染的管理部門,點源性污染的防治是經過收集和處理技術使污染物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許可。美國在1977年的清潔水法里將工廠化養殖業與工業和城市設施一樣視為點源性污染,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污染減排系統許可。明確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建場必須報批,獲得環境許可,并嚴格執行國家環境政策法案。美國的非點源性污染主要是通過采取國家、州和民間社團制定的污染防治計劃、示范項目、推廣良好的生產實踐、生產者的教育和培訓等綜合措施科學合理地利用養殖業廢棄物。此外,美國1987年修改的水法還對非點源性污染進行了規定,制定了非點源性污染防治規劃。
除了立法管理以外,美國還十分注重通過農牧結合來化解養殖業的污染問題。美國的大部分大型農場都是農牧結合型的,從種植制度安排到生產、銷售等各個方面都十分重視種植業與養殖業的緊密聯系,而且是養殖業規模決定著種植業結構的調整,養殖業與種植業之間在飼草、飼料、肥料3個物質經濟體系形成相互促進、相互協調的關系,養殖場的動物糞便或通過輸送管道或直接干燥固化成有機肥歸還農田,既防止環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
加拿大養殖污染的防治對策
加拿大也主要通過立法進行畜禽養殖業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加拿大的各省都制定了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的技術規范,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畜禽養殖業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養殖場的環境進行管理。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技術規范對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及建設、畜禽糞便的儲存與土地使用進行了嚴格細致的規定。例如,新建的畜禽養殖場距鄰近建筑的最小間隔距離必須達到要求。擬建或擴建畜禽養殖場,場主必須向市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根據建設規模和養殖場周圍的環境狀況,確定最小間隔距離,審核是否符合最小間隔距離。如果符合最小間隔距離,農場主還必須制定營養管理計劃。其內容主要包括畜禽養殖場對畜禽糞便的儲存、使用所采取措施的計劃。加拿大要求養殖場必須有充足的土地對畜禽糞便在規定的面積范圍內消化,并要求在一定的土地范圍內使用完,如果本農場沒有充足的土地消化產生的糞便,必須與其他農場簽訂使用畜禽糞便合同,以確保產生的糞便能得到全部使用。農場主編制的營養管理計劃須提交市政主管部門或由第三方進行評審,如果營養管理計劃符合規定要求,將同意建設或擴建畜禽養殖場,發放生產許可證。由于加拿大對養殖業污染的治理以畜禽糞便的土地消化利用為主,禁止將畜禽養殖場污水排放到河流中,所以無需花費大量的資金投入到污水處理上。
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的技術規范對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技術指導極為重要,如果畜禽養殖場違反規范要求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將由加拿大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依據《聯邦漁業法》及本省的有關法規(如安大略省《環境保護法》、《水資源法》)的有關條款對產生的污染事故進行處罰。
歐盟養殖污染的防治對策
20世紀90年代,歐盟各成員國通過了新的環境法,規定了每公頃動物單位(載畜量)標準、畜禽糞便廢水用于農用的限量標準和動物福利(圈養家畜和家禽密度標準),鼓勵進行粗放式畜牧養殖,限制養殖規模的擴大,凡是遵守歐盟規定的牧民和養殖戶都可獲得養殖補貼。根據農場的耕作面積安裝糞便處理設備,通過減少載畜量、選擇適當的作物品種、減少無機肥料的使用、合理施肥等良好的農業實踐減少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荷蘭為了防止畜禽糞便污染,1971年立法規定,直接將糞便排到地表水中為非法行為。從1984年起,荷蘭不再允許養殖戶擴大經營規模,并通過立法規定每公頃2.5個畜單位,超過該指標農場主必須交納糞便費。近幾年的立法正根據土壤類型和作物情況,逐步規定畜禽糞便每公頃施入土地中的量。目前荷蘭的大中型農場分散在全國13.7萬個家庭,產生的畜禽糞便基本由農場進行消化。
丹麥為了減少畜禽糞便污染,也規定了每公頃土地可容納的糞便量,確定畜禽最高密度指標;并規定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糞肥必須在施用后12小時內犁入土壤中,在凍土或被雪覆蓋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糞便,每個農場的儲糞能力要達到儲納9個月的產糞量。
英國的畜牧業遠離大城市,與農業生產緊密結合。經過處理后,畜禽糞便全部作為肥料,既避免了環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為了讓畜禽糞便與土地的消化能力相適應,英國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場,規定1個畜牧場最高頭數限制指標為奶牛200頭、肉牛1000頭、種豬500頭、肥豬3000頭、綿羊1000只和蛋雞7000只。
德國則規定畜禽糞便不經處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凡是與供應城市或公用飲水有關的區域,每公頃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許飼養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即牛3頭~9頭、馬3匹~9匹、羊18只、豬9頭~15頭、雞1900只~3000只,鴨450只。
日本養殖污染的防治對策
20世紀70年代日本養殖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十分嚴重,此后日本便制定了《廢棄物處理與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惡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對畜禽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如《廢棄物處理與消除法》規定,在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畜禽糞便必須經過處理,處理方法有發酵法、干燥或焚燒法、化學處理法、設施處理等。《防止水污染法》則規定了畜禽場的污水排放標準,即畜禽場養殖規模達到一定的程度(養豬超過2000頭、養牛超過800頭、養馬超過2000匹)時,排出的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并符合規定要求。《惡臭防止法》中規定畜禽糞便產生的腐臭氣中8種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工業廢氣濃度。
為防治養殖業污染,日本政府還實行了鼓勵養殖企業保護環境的政策,即養殖場環保處理設施建設費50%來自國家財政補貼,25%來自都道府縣,農戶僅支付25%的建設費和運行費用。